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6〕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已经八届第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 号)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 45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不超过 2 亿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进行代偿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合作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所产生的利息滚存至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资金池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抵押类、非质押类、非担保公司担保类等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的信用贷款如发生风险,则该笔不良贷款由风险资金池按 50%的比例代偿。风险资金池仅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因不良贷款产生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均不在风险代偿范围之内。 第五条 风险资金池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后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交贷款备案申请,备案成功的信用贷款纳入风险资金池代偿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到期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对风险资金池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后 1 年内向市财政退还资金本息。清算期间内如发生风险代偿和损失,按实际结余退还市财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项 目同时符合“省风险补偿金”补偿条件的,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按照《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8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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