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学习宣传贯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劳务派遣单位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坚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主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第二章 评价标准等级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包括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和状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完备程度、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等。评价守法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等。评价经营状况包括服务用工单位数量、派遣劳动者人数及服务质量、财务状况等。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一般分为A+(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较差)、D级(差)五个等级。通常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不超过当年参评单位总数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B级: (一)及时、如实报送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评价周期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B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经营场所独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办公、面试、培训、纠纷调处等多功能独立办公区域,配备较为完备办公设施设备,具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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