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严防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用途拟变更、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拟终止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地块,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依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并报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评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市生态环境局可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一住两公”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 二、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管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监督管理,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填报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落实质量控制要求,指导督促质控单位、土地使用权人与调查从业单位及时将质量控制情况录入到“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应选取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报告评审要求,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对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识别不全面、污染源识别不清、调查点位数量不足、调查深度不合理、测试指标不完全、监测数据存疑、污染范围不明确等情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不予通过评审,视情要求重新开展调查或补充调查。 三、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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