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我市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张家界市涉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张发改财信〔2026〕13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接待游客为主,销售旅游商品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评价方式】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全市辖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以上(含)的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信用评价总体采取"首年集中评定+年中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一)首年集中评定:对首年纳入的评定对象,于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完成首次信用评价; (二)年中动态调整:对已纳入的评定对象,因发生加分、扣分情形,通过技术手段及时调整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价指标及方法】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通过张家界市智慧旅游平台建立的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评定系统,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传和回流的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相关数据进行的行业信用评价,并依据《张家界市涉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计入经营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评价等级】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分总分设置100分,加分为30分,信用等级分为四等九级,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第七条【否决情形】一票否决情形(直接降为"差"等次) (一)因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受到执法部门从重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 (三)发生一次情节十分恶劣的旅游购物投诉舆情事件; (四)发生一次较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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